江苏匠工营国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技(大连)有限公司、江苏匠工营国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373号
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34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贾若。
被告:江苏匠工营国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邵颖萍。
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匠工营国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邬晓琳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