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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某某、某某、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12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1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武胜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3108—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9450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9元,本院减半收取429.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翟墨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