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锋,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3108-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945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浩,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郑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郑浩、***、***、***、***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8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834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计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4月15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为方便案件集约执行,本院现将本案并入(2022)粤0784执3284号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84执151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