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锋,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3108-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945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郑浩,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郑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7民终5738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78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郑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款257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六名被执行人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348.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5月19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7028元,且向本院支付受理费5348.19元、执行费417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余下逾期付款利息继续由其余5名被执行人承担。另权属郑浩名下的粤B7××**号牌轿车档案、粤B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档案;权属***名下的粤B1××**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档案;权属***名下的粤BAB××**号牌轿车档案;权属***名下位于龙岗区××花园(一期)4-6栋5栋一单元23D的不动产、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期××栋××不动产由(2022)粤0784执2686号案统一进行查封处置。 本院认为,为方便案件集约执行,本院现将本案并入(2022)粤0784执2686号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84执185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