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保746号
申请人:威海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闫凤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威海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共计15套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共计15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