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970号
原告: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6398151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3号C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养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494394221D,住所地**市虎山镇虎山大街124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养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于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