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3号C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639815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成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995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鲁1091民初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标的额
1783625.39元)。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荣成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3625.39元的冻结,及相应数额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91民初14号
申请人: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3号C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639815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成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995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783625.39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成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3625.39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2)鲁1091民初14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1、(2022)鲁1091民初14号裁定书1份;
2、保全材料复印件一宗;
受送达人
申请人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本院
受送达人
签名或**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
注:1、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2)鲁1091民初14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22)鲁1091民初14号裁定书一份;
受送达人
被申请人荣成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邮寄
受送达人
签名或**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
注:1、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