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3355号
申请人**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幸福西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以处置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21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