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2民初5210号

原告:**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幸福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峰,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付清欠款2143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7月2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承揽六福苑小区建设项目,我公司开始给***供应混凝土,2015年5月混凝土施工工程结束。2017年,我公司向***索要商砼款,***说手里没钱要用楼房抵顶商砼款,后我公司和***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合同,但到现在楼房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产权过户到我公司名下。后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辩称,我和原告于2013年12月签订了混凝土供货合同,在合同当中有明确规定,货款支付方式为70%的房屋抵顶,30%的现金货款。在供货期间和供货完毕以后我们也按照约定,把房子及部分现金支付给原告,房子现在因为甲方的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其中有两套房子已经抵顶给原告了并且原告已经安排人居住了。剩余的房屋没有发生实际抵顶。我们剩余的货款只涉及到房屋抵顶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日,**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与***签订《六福苑小区6栋商品砼供货合同》,内容载明:“……一、工程概述工程名称:六福苑小区6栋商品砼工程地点:宋家猪蹄后院……五、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最终按实际供货量结算,双方约定三层完成付一次,主体封顶付一次商品砼的30%,剩余70%的开发商用商品房抵顶货款(商品房价格双方协商)……”。2017年11月4日,**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与***签订《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内容载明:“甲方:***乙方:**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建设使用乙方混凝土,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总额为:2553843元。(贰佰伍拾伍万叁仟捌佰肆拾叁元整)。甲方已付乙方现金16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转账250043元(贰拾伍万零肆拾叁元整),剩余工程款甲方以楼房的方式抵顶给乙方。二、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1、乙方同意甲方以位于**市福苑小区两栋住宅楼、悦海园小区两栋住宅楼抵顶给乙方,具体明细如下:1号楼506室:房屋面积为91.352*3940元/每平方=359919元。阁楼面积为57.542*3940元/每平方=226707元。1井11号草厦子面积6.022*2700元/平方=16254元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602880元。5号楼502室:房屋面积为97.12*4430元/平方=430153元。5号楼2号车库20.31平方*4800元/平方=97488元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527641元。悦海园小区:94号楼203室106.212*4760元/平方=505596元。94号楼303室106.21平方*4780元/平方=507683元。上述4栋住宅楼总价为:2143800元(贰佰壹拾肆万叁仟捌佰元整)三、为方便乙方转卖房屋、办理产权等事宜,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写成乙方,并在60日内将上述房屋产权办至乙方名下。逾期该义务抵债无效,乙方可继续追讨该工程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工程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为证明抵顶的六福苑的两套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编号为20150605012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张丽丽,所购房屋位于**市。合同编号为20151225000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于群,所购房屋位于**市的车库。张丽丽所购房屋于2015年6月26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群所购房屋于2016年1月22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两套房屋的贷款均未偿清。

为查明抵顶的六福苑的两套房屋的真实性,本院依职权对于群、张丽丽进行调查,于群、张丽丽均表明是房屋处置权为***,二人均是挂名,房屋的首付及贷款均由***偿还,均同意若***将房屋贷款还清,***有权处置该房屋。

诉讼中,**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提交房屋抵账协议书两份,证明其已接收***顶账的六福苑的两套房屋,并将房屋抵账给他人的事实。2016年5月17日,《房屋顶账协议书》载明:“甲方:**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一、因乙方所用甲方混凝土进行施工,现乙方用位于六福苑小区一处楼房抵顶乙方所欠甲方部分工程款。二、乙方用位于**市.1平方米),车库5#2(面积为20.31平方米)共计人民币551916元整抵顶给甲方……”。2018年6月1日,《房屋顶账协议书》载明:“甲方:侯广超……乙方:**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一、截止2018年6月1日,乙方总计欠甲方工程款599800元整(伍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二、乙方用其位于**市+阁楼(面积为91.35平方米、阁楼面积57.54平方),1#11号草厦子(面积为6.02平方米)共计人民币599800元整抵顶给甲方。三、乙方顶付甲方的楼房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乙方按期足额偿还,如果2018年6月1日之前由于房贷因偿还问题与银行或开发商产生的纠纷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经质证,***称对**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将房屋又抵顶给第三方无异议,但是抵顶给谁了不清楚。且**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主张其所要的欠款是没有扣除上述两套房屋价值的欠款。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六福苑小区6栋商品砼供货合同》、《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确认***尚欠付**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商砼款共计2143800元。***将其中两套六福苑小区的房屋交付给了**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又将该两套房屋抵顶给了第三方,因该两套房屋现暂挂名在案外人于群、张丽丽名下,且有贷款尚未偿还,该抵顶行为牵涉到第三人利益,故对该两套房屋涉及的抵顶的商砼款共计1130521元,本案不予处理。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的约定,***并未履行悦海园小区两套房屋的交付及抵顶义务,故根据双方约定,***有义务支付**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上述1013279元商砼款,并给付以1013279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商砼款1013279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0元,由被告***负担13919元,原告**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振宇

人民陪审员  张会莲

人民陪审员  董立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于丽萍

书记员吴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