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75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市双泊北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市双泊北区。
被执行人**市兴民农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被执行人**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被执行人**市农机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被执行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市兴民农机物资有限公司、**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市农机供应有限公司、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鲁1002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市农机供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市××道××号××幢不动产和被执行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市××街××号楼商业X号不动产进行了处置,因用时较长,案件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002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