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17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双泊北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双泊北区。
被执行人**市东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市农机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
被执行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市百惠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市东日贸易有限公司、**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市农机供应有限公司、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百惠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鲁1002民初3864、38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涉案(抵押)的不动产在它案中处置,因用时较长,案件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002执4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