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199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71213X8。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告:**市东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人和镇槎山路3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427270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市百惠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沿河南街99号B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UJL8T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市兴民农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成山大道中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772682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成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096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市农机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成山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453927。
法定代表人:**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成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92889976。
法定代表人:**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市双泊北区。
被告:**,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市双泊北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威**市东日贸易有限公司、**市百惠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市兴民农机物资有限公司、**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市农机供应有限公司、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