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5623号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青山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荣成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荣成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荣成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家诚,总经理。
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