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7590号
原告:河北岿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东集贸市场7排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莲,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森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工业园区宏联路东段右转60米。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岿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森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岿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会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东鹭
书 记 员 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