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5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
被告:华森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31941796.
法定代表人:李飞,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与被告华森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荣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雷保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