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1809.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共计5000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