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海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兴科技(荣成)低碳环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海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