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
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段169号。
申请执行人**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6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