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10执766号 ?? 申请执行人:**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67号裁决书确认:一、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装修工程款3643788.47元,并自2021年5月17日申请仲裁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3643788.47元范围内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仲裁费38100元,由申请人承担18288元,被申请人承担19812元,涉案工程的鉴定费9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43634.5元,被申请人负担47365.5元。因申请人已预交了全部仲裁费和鉴定费,故被申请人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67177.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有关联案件尚在**法院统一处理,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将本案指定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67号裁决书由山东省**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