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922号
申请人:**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79号。
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观海东路。
本院在审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5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95462.03元。2022年8月25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1495462.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