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荣成市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1969号之二
原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30号-32。
法定代表人:许文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蓬勃,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高军波,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荣成市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