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与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897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文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原告**已预付,应退还原告**7**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