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01行审147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树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住所地北京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柴岩,所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履行该中心于2019730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1049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049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9730日作出的1049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张鸿燕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工作期间,该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074月至20169月的住房公积金50 005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张鸿燕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50 005元。公积金中心将1049号缴存通知送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91118日作出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1049号缴存通知的行复议决定书。公积金中心于2020121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1049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1049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润华
审  判  员   刘 晓
审  判  员   曾 玮

年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薛莎莎
书  记  员   廖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