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津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文登津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对外供应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文商初字第59号
原告:***。
被告:文登津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文登市商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温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东。
被告:山东省文登市对外供应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峰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贸杰,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文登津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对外供应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曲培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