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和汇电子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执54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41号广西国际贸易中心第A座14层14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7247211W。
法定代表人:文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永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和汇电子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广西骏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厂房一楼西北转角三个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22602098R。
法定代表人:徐亮。
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和汇电子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仲裁委(2020)钦仲案字第327号裁决书,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广西和汇电子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万元,剩余债务8万元于2021年7月起至2022年2月每月20日前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07执540号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和汇电子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广西和汇电子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辉
审 判 员  李 洪
审 判 员  樊 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巧燕
书 记 员  阮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