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804民初917号
原告: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8日出生,壮族,该公司法务,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平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平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同年5月30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中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