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442号
原告:青岛鑫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社区**。
法定代表人:毛甜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宜山,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巨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半岛传媒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经理。
原告青岛鑫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鑫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鑫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