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创盛管道有限公司与青岛巨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2221号
原告:南京创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尧路**仙踪林苑****。
法定代表人:秦明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巨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半岛传媒大厦****iv>
原告南京创盛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巨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创盛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创盛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原告南京创盛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