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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审被告: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传媒大厦9层901、908、9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天顺合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东。 法定代表人:林收家,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天顺合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