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审被告: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传媒大厦9层901、908、9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天顺合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东。
法定代表人:林收家,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天顺合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