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理、萍乡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民初1652号
原告:**理,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萍乡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xxxxx533XM。
法定代表人:沈晓博,董事长。
原告**理诉被告萍乡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9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萍乡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金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