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帝都国际城38幢1单元1-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07788086400Q。

法定代表人:柴海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关圣街7号医药城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1157X2。

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1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2020年6月1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7月1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8月1日前支付30万元;如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如期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暂无标的款可供执行。

2、经不动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666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暂无标的款可供执行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冯朝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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