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帝都国际城38幢1单元1-1404。
法定代表人:柴秀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0498元;(二)案件受理费46685元,由原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637。因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六、已与申请人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做约谈笔录询问是否需要开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需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02718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侯卫国
人民陪审员 郜利霞
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