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368号
原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龙翔大道以北学府路以西常绿大阅城小区29号楼2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23345M。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江,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海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帝都国际城38幢1单元-1404。
法定代表人:柴秀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赵小飞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卢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