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贸易有限公司、长葛市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1876号
原告: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滨河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午洋。
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娇娇,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黄河路与金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姚明杰。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
被告: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帝都国际城38幢1单元1-1404。
法定代表人:柴秀珠。
委托代理人:鲁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现原告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长****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