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454号
原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帝都国际城****1-1404。
法定代表人:柴秀竹。
委托代理人:常铭洋,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家雨,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谷合钦,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鹏,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合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谷合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谷合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4元,由原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