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110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辉,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2171100182。
被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帝都国际城38幢1单元1-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88086400Q。
法定代表人:柴秀竹,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殿双,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原告***与被告洛阳海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殿双用工主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自行负担。退回***5元。
审 判 员 侯德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曲雪晴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