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1987号
原告:广东中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135号1栋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1C2U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凤凰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189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通公司)与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中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
2022年5月24日,永盛公司(甲方)与中路通公司(乙方)签订《沥青混合料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地点:黄埔区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产品内容:1.摊铺4CM普通细粒式AC-13C沥青砼,2.摊铺6CM普通中粒式AC-16沥青砼,3.喷洒粘层油,4.铣刨路面,5.水井周边收口。面积共计9200平方米,综合单价129元/平方米,合计1186800元,以上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以双方联测数据为实际完成的摊铺工程量修正。以上综合单价不包含税金,如开13%增值税专票,甲方则需补乙方10%税点。付款方式:项目完工后甲方于2022年7月31日支付至95%工程款,验收满一年支付余下5%质保金。违约责任:甲方同意每延迟一天支付乙方合同总价0.5%滞纳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1年,在1年内如有系乙方施工或材料质量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3日内及时进行无偿修复;在保修期内,若有人为原因造成的或结构变化(如沉降、改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二、工程结算:
双方确认工程量为9588.1平方米。2022年6月2日,双方签署《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工程项目部炉渣处理厂沥青路面工程结算单》,载明工程总价为1236852元。
三、已支付工程款:
永盛公司已向中路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30000元。
永盛公司对中路通公司主张的已开增值税票150000元应补税金15000元无异议。
四、诉讼请求:1.永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06852元及利息11370.54元(从2022年8月1日起暂计到10月14日)及滞纳金377569.5元(按合同约定每延迟一日支付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暂计到2022年10月14日),合计1395792.04元;2.永盛公司支付已开增值税票150000元应补税金15000元;3.永盛公司支付1006852元增值税票应补税金100685.20元;4.永盛公司承担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中路通公司与永盛公司签订的《沥青混合料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中路通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施工完毕,双方已经办理结算确认工程结算价为1236852元。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完工后永盛公司应于2022年7月31日支付至95%工程款1175009.4元,扣除永盛公司已经支付的230000元,永盛公司还需向中路通公司支付工程款945009.4元。永盛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中路通公司要求永盛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永盛公司抗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每日0.5%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上述违约金确属畸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至于中路通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的上述违约金足以弥补中路通公司的利息损失,本院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剩余质保金61842.6元,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一年,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中路通公司要求永盛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永盛公司对中路通公司主张的增值税应补税金1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中路通公司尚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应补税金,因永盛公司已经明确无效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故本院对中路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中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500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45009.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2年8月1日计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中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增值税应补税金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3.3元,由原告广东中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3.3元,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