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23号
原告:***,女,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有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北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封丘县黄德镇黄德村。
法定代表人:姜可建。
被告: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五一路南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廷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沛,该单位员工。
被告:河南元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石牌坊商业街**工程**楼A-lA-2座1-2层东数04户。
法定代表人:张廷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凯,该单位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有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北斗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元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习坤
审判员 刘晓俭
审判员 吴行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