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泰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2民初802号
原告:国网江苏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1RMHE1N,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海阔路219号综合能源应用科技产业园3#楼606室B。
法定代表人: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0MA1MF50A6B,住所地泰州市寺巷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北侧、**南路西侧光电产业园9号楼3楼30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5888503H,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江洲南路117号。
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江苏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泰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国网江苏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江苏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江苏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盐城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