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裕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64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和平路367号-1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庆,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裕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商业及商务办公综合楼1栋10层。
法定代表人:沈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裕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2,057.87元,已执行标的为3,826.62元,未执行标的为438,231.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4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4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0日、2022年9月15日、2022年10月3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存款,依法扣划3,826.62元并向申请人发还,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证券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根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号大众牌车辆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9日查封车辆所有权手续,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不动产登记记录。
5.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12月27日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裕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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