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文化和旅游规划设计院

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与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6293号
原告: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常德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春旺、刘双梅(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登元,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尔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春旺、刘双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尔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本金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9447.22元(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自应付之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此后照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理由:2016年7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柳埠镇三岔村美丽乡村景观提升设计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邀请原告对三岔村进行考察并委托原告就三岔村景观提升进行策划设计,对费用与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拒绝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绝支付。
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一、双方虽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是无法履行的合同。协议书的标的是“美丽乡村景观提升设计方案”,应属于乡村旅游规划设计的范畴,它有严格的质量等级,本协议没有就景观质量等级进行约定,什么是景观提升,提升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因此涉案协议书无法履行。该协议书的有些条款,直接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是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一个原因。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没有履行约定的服务内容,既没有进行第一阶段工作,也没有进行第二阶段工作,更没有交付服务成果,原告先行违约,就无权主张设计费及违约金;没有尽到义务,就不能享有权利,更无权索要律师费等费用。为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系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柳埠镇三岔村美丽乡村景观提升设计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就柳埠三岔村美丽乡村设计提升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称其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设计服务,被告未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被告对该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同的内容提出两点异议:1、景观提升质量标准没有约定;2、合同中对定金条款的约定有违法之处,以上两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意见征询、并初步材料整理,由双方确认的委员会对设计初稿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并向被告提供设计文本6套。被告辩称并未收到原告向其交付的设计成果,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向被告交付过设计成果,故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2系原告提交的发票一份,原告主张该发票系双方协商后开具,被告辩称并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该发票系原告自愿开具。本院认为,原告述称发票系双方协商后开具,但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对其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3系原告提交的三岔村美丽乡村景观设计提升方案一份,被告辩称并未收到该文本,且双方对景观设计没有约定标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交付设计文本6套,原告提交的证据3系电子版打印件,且无证据证明该设计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最终定稿。证据4系原告提交的律师函一份,被告辩称律师函是律师的程序性工作,与履行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律师函不代表债权关系成立,该材料不能成为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律师协助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法律手段,不能证明其向被告履行了设计成果,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美丽乡村景观提升设计方案服务”,该方案分两个阶段进行,周期为15个工作日。设计评审稿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进行修改,最终向被告提供设计文本6套。原告诉称已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无证据证明已经按《协议书》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已履行了部分协议约定的工作,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未按《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定金属于违约在先,应向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原告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未按《协议书》约定向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全部义务,亦属违约,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设计费5万元及违约金9447.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支付定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山东泰山旅游规划设计院负担617元,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歆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