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827号
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景维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天立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文,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立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 国 英
二〇二一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打印:相丽华 校对:赵 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202101134927150335201120211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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