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3民初980号 原告: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688205.1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原告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4688205.13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