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7执他69号
申请执行人:伍振,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石山段。
被执行人: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与吉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尹锋,该公司总经理。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鄂0704执876号案,由于鄂城区法院执行案件案多人少,无法及时快速执行,为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鄂城区人民法院报请将本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开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航
书记员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