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蓝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66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号2栋2**11层5号。 原告:**,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号2栋2**11层5号。 被告:陕西蓝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中段时丰***都望溪区11幢1**17层11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33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三路9号解放路国际现代广场2号楼7层70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蓝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本院调查,涉案房屋漏水原因不明,无法认定三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考虑确定漏水原因之后重新起诉,原告遂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