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文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4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周平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娱婷,女,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海军,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杨,男,汉族,1993年12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系文海军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与文海军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向文海军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与***签订合同,将诺世嘉顿大酒店二次消防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雇佣文海军,文海军与上诉人无任何劳务关系。上诉人和***在合同中约定,***雇佣的工人受伤,由***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向文海军承担赔偿责任。二、文海军在施工中没有按照要求佩戴必要的安全护具,在休息时间私自施工,存在多项违规操作,应承担40%的责任。三、文海军的户口在农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文海军诉讼代理人辩称,文海军并非在休息时间工作。事发时文海军戴着安全帽。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保障将来的生活。
***辩称,一、上诉人对于文海军的损害应与他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他,另外合同附件四也约定,双方应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共同防御事故的发生。上诉人对于文海军受伤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文海军承担10%责任过低。文海军未佩戴安全护具,操作不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至少承担40%责任。三、文海军的户籍地在农村,文海军一直在农村生活,仅偶尔外出打工。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
文海军一审请求:1.判令***、润瀚公司向文海军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162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4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7000元、鉴定费2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49.2元。2.诉讼费由***、润瀚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6月2日,润瀚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润瀚公司将诺世嘉顿大酒店二次消防工程的安装劳务分包给***。后***雇佣文海军进行劳务施工。2017年7月5日下午,文海军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从梯子上摔下。事发后,文海军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左颞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撕脱伤、头皮血肿、左尺骨鹰嘴骨折、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第8-11肋骨骨折、左耳廓挫裂伤、左面部皮肤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医嘱留陪人。至2017年8月26日出院时,文海军实际住院52天,花费108909.67元,门诊花费3488.18元,费用均已由被告给付(***和润瀚公司均对对方给付数额有异议)。2018年10月29日,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海军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预计为48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包括住院期间已发生的误工、护理及营养期)。
另查明,文海军的父亲文前玉出生于1946年XX月XX日,母亲赵彩梅出生于1948年XX月XX日,二人的户口住址均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路XX号。文前玉和赵彩梅共有子女四人。文海军之女文倩倩出生于2007年XX月XX日,户口住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路XX号。
原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润瀚公司将二次消防工程的安装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故润瀚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润瀚公司辩称,***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润瀚公司与***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人,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和润瀚公司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向文海军提供了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也未能证明向文海军书面告知过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故***和润瀚公司连带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较为适宜。文海军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文海军主张的各项损失,经审核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文海军实际住院52日,每日按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60元。2.交通费。文海军未提交票据对交通费予以证明,但考虑到交通费确为必要开支,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3.残疾赔偿金。由于残疾赔偿金是填补被侵权人逸失利益、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损失的补偿,而文海军常年在外打工、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文海军住所地和消费地为国家级新区西咸新区,故以城镇标准计算文海军的残疾赔偿金较为适宜,数额为30810元×20年×10%=61620元。4.护理费。文海军主张护理费按3人计算,但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故应按1人计算。根据鉴定意见计算60日,每天酌定100元,护理费共计6000元。5.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48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7.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误工时间为180日。由于文海军事发时从事的是建设工程劳务,但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本院参照《2017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建筑业的平均工资,酌定误工费每日110元,共计198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并非被扶养人实际生活需要,而是因受害人伤残后导致的受害人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要的减少的部分,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性质应为受害人未来损失的一部分。本案中,文海军的残疾赔偿金以城镇标准计算,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文倩倩的生活费为20388元×(18年-11岁)÷2人×10%=7135.8元。被扶养人文前玉的生活费为20388元×[20年-(72岁-60岁)]÷4人×10%=4077.6元。被扶养人赵彩梅的生活费为20388元×[20年-(70岁-60岁)]÷4人×10%=509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310.4元。9.营养费。营养费每天30元,按鉴定意见计算90天,共计2700元。以上共计157290.4元。
润瀚公司主张垫付的医疗费由文海军和***按责任比例承担,因文海军的诉讼请求并未包含医疗费,润瀚公司应另案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文海军给付141561.36元。二、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文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预收8800元,由于文海军减少诉请,案件受理费应为4013元,由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连带承担3131元,文海军承担882元。鉴定费2400元,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连带承担2160元,文海军承担240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润瀚公司是否应与***对文海军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原审就责任划分是否适当;3.就文海军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关于润瀚公司是否应与***对文海军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润瀚公司与***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工人的损害由***负责赔偿,但由于该合同系润瀚公司和***之间的合同,对文海军不具有约束力,故润瀚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依据。润瀚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润瀚公司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审责任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润瀚公司上诉提到,文海军在施工时没有按照要求佩戴必要的安全护具,在休息时间私自施工,存在多项违规操作等,但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仅为证人证言,且证人并未亲眼目睹,而是从他人处听到的传言,不足以证明润瀚公司的主张。故对润瀚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文海军承担40%责任不予支持。
关于文海军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的问题。由于文海军所在的孙家村已被划入城市,文海军常年在外打工,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文海军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文海军的实际情况,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上诉人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
审判员  魏永锋
审判员  赵建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昝 鑫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执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