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404民初139号
原告:文海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阳,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XX区XX城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单元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娱婷,女,汉族。
原告文海军与被告***、被告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被告润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娱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润瀚公司向文海军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162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4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7000元、鉴定费2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49.2元。2.诉讼费由***、润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5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文海军在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路XX酒店所在的工地现场干活时摔成重伤,后在西安市XX城XX室治疗。承包西安诺世嘉顿酒店装修工程的公司为陕西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润瀚公司,润瀚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联系文海军及孙家村其他村民到场施工。润瀚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未给文海军购买保险,也未向文海军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文海军摔成重伤。事发后,***向文海军给付了6000元左右医疗费便开始逃避责任。润瀚公司态度消极,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由于文海军病情危重,西安凤城医院曾下达病危通知书。文海军是家里的顶梁柱,父母年迈,孩子年幼,家庭为给文海军治疗已经外债累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海军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从润瀚公司分包诺世嘉顿大酒店二次消防工程后,雇佣文海军在拆除八层消防主管道过程中不慎摔伤,对文海军受伤和治疗经过没有异议。二、文海军受伤后,***尽最大努力垫付了23488元。三、润瀚公司在分包消防工程中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润瀚公司对文海军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文海军主张的赔偿费用部分项目不合理或不合法,不应予以支持。如残疾赔偿金,文海军按城镇标准计算错误,应按农村标准认定。护理费、误工费主张数额明显过高。文海军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对其收入影响较小。据悉,文海军从2017年9月开始,便在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保一部上班,从事保洁工作至今。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被告润瀚公司辩称:一、润瀚公司与文海军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6月2日,润瀚公司与***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诺世嘉顿大酒店二次消防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合同明确写明施工劳动的组织由***自行组织解决。文海军系***单方雇佣的工人,与润瀚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二、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务分包合同“乙方必须为聘用的进场施工人员办理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保障、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人员或其他方人员出现伤亡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乙方雇佣的工人的伤害或赔偿,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害或赔偿,乙方应保证并持续保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润瀚公司多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为其雇佣的工人购买保险,***却以此推诿或谎称已经购买,其行为严重违约,故应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润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为文海军垫付医疗费共计108909.67元,该笔费用也应该由文海军和***按责任比例承担。三、文海军未按要求安全施工,才导致悲剧发生。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文海军在事故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四、文海军系农村户口,赔偿数额计算有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文海军提交的户主为文海军的户口簿1份、户主为文陆军的户口簿1份能够与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孙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2.***提交的西安凤城医院住院患者预交款凭证1张、门诊医疗专用发票14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润瀚公司提交的住院医疗费用专用发票1张、住院患者费用清单7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4.润瀚公司申请证人王春出庭所做的证言,因王春证言的主要内容均系从润瀚公司工人处听说,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日,润瀚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润瀚公司将诺世嘉顿大酒店二次消防工程的安装劳务分包给***。后***雇佣文海军进行劳务施工。2017年7月5日下午,文海军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从梯子上摔下。事发后,文海军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左颞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撕脱伤、头皮血肿、左尺骨鹰嘴骨折、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第8-11肋骨骨折、左耳廓挫裂伤、左面部皮肤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医嘱留陪人。至2017年8月26日出院时,文海军实际住院52天。文海军住院花费108909.67元,门诊花费3488.18元,费用均已由被告给付(***和润瀚公司均对对方给付数额有异议)。2018年10月29日,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海军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预计为48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包括住院期间已发生的误工、护理及营养期)。
另查明,文海军的父亲文前玉出生于1946年XX月XX日,母亲赵彩梅出生于1948年XX月XX日,二人的户口住址均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路XX号。文前玉和赵彩梅共有子女四人。文海军之女文倩倩出生于2007年XX月XX日,户口住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路XX号。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润瀚公司将二次消防工程的安装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故润瀚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润瀚公司辩称,***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润瀚公司与***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人,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和润瀚公司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向文海军提供了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也未能证明向文海军书面告知过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故***和润瀚公司连带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较为适宜。文海军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文海军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文海军实际住院52日,每日按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60元。2.交通费。文海军未提交票据对交通费予以证明,但考虑到交通费确为必要开支,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3.残疾赔偿金。由于残疾赔偿金是填补被侵权人逸失利益、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损失的补偿,而文海军常年在外打工、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文海军住所地和消费地为国家级新区西咸新区,故以城镇标准计算文海军的残疾赔偿金较为适宜,数额为30810元×20年×10%=61620元。4.护理费。文海军主张护理费按3人计算,但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故本院认定按1人计算。根据鉴定意见计算60日,每天酌定100元,护理费共计6000元。5.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48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7.误工费。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误工时间为180日。由于文海军事发时从事的是建设工程劳务,但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本院参照《2017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建筑业的平均工资,酌定误工费每日110元,共计198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并非被扶养人实际生活需要,而是因受害人伤残后导致的受害人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要的减少的部分,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性质应为受害人未来损失的一部分。本案中,文海军的残疾赔偿金以城镇标准计算,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文倩倩的生活费为20388元×(18年-11岁)÷2人×10%=7135.8元。被扶养人文前玉的生活费为20388元×[20年-(72岁-60岁)]÷4人×10%=4077.6元。被扶养人赵彩梅的生活费为20388元×[20年-(70岁-60岁)]÷4人×10%=509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310.4元。9.营养费。营养费每天30元,按鉴定意见计算90天,共计2700元。以上共计157290.4元。
润瀚公司主张垫付的医疗费由文海军和***按责任比例承担,本院认为文海军的诉讼请求并未包含医疗费,润瀚公司应另案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文海军给付141561.36元。
二、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文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收8800元,由于文海军减少诉请,案件受理费应为4013元,由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连带承担3131元,文海军承担882元。鉴定费2400元,陕西润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连带承担2160元,文海军承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霄
审 判 员 牛传旺
审 判 员 刘 晨
二0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耿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