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238号 申请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1717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0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238号 申请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1717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0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