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238号
申请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1717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0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238号
申请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1717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0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