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842号
原告:**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柏林乡石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羁押于蚌埠监狱。
原告**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