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842号 原告:**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柏林乡石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羁押于蚌埠监狱。 原告**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