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钟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县农业农村局、广西钟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22民初485号 原告:钟山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贺州市钟山县兴钟中路49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钟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城东新区回建地F地块184号(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钟山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广西钟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钟山县农业农村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山县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晓